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出具的(2021)鄂民终256号《传票》,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等,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案号(2018)鄂72民初1742号。武汉海事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进行了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做出的(2018)鄂72民初1742号一审判决,已依法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于2021年5月13日开庭审理。
二、传票主要内容
1、案号:(2021)鄂民终256号
2、案由: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3、被传唤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5、应到时间:2021年5月13日09时00分
6、应到处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8号西区102法庭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引起的相关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本案二审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